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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(行政处罚) | |||||||||
序号 | 执法类别 | 审核项目 | 承办机构 | 审核条件 | 审核依据 | 审核机构 | 需要提交的审核 材料 | 审核 | 审核 |
1 | 行政处罚 | 对制作、播放、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| 全省各级广电局宣传管理部门 | 涉及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理。 | 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8号,1997年8月11日公布,2017年3月1日修订)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制作、播放、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、播放、向境外提供,收缴其节目载体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。 | 全省各级广电局政策法规部门 | (一)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; (二)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(审查)终结报告; (三)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; (四)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; (五)经听证或评估的,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; (六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 | (一)执法主体是否合法,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; (二)执法程序是否合法; (三)案件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合法充分; (四)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是否准确,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; (五)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; (六)执法文书是否完备、规范; (七)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、需要移送司法机关; (八)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。 | 一般情况 |
2 | 行政处罚 | 对擅自变更台名、台标、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| 全省各级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部门 |
涉及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理。 | 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8号,1997年8月11日公布,2017年3月1日修订)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: (一)未经批准,擅自变更台名、台标、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;
| 全省各级广电局政策法规部门 | (一)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; (二)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(审查)终结报告; (三)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; (四)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。 (五)经听证或评估的,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; (六)其他需要提交 的材料。 | (一)执法主体是否合法,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; (二)执法程序是否合法; (三)案件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合法充分; (四)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是否准确,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; (五)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; (六)执法文书是否完备、规范; (七)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、需要移送司法机关; (八)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。 | 一般情况10个工作日,案件复杂的,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 |
?(来源:贵州省广播电视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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